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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 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 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是“可以”而非“应当”。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第2项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
【说明】司法部原答案为ABD,因法律变动,现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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